各乡镇人民*府、县直各有关部门、驻县各有关单位:
为切实做好全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、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》、《农业农村部64号公告》等有关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全县生猪养殖场(户)严禁使用泔水饲喂生猪,对养殖场(户)使用泔水饲喂生猪的行为,一经发现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生猪予以扑杀。
二、全县各餐饮服务单位、企事业单位、驻县条管单位食堂,要确定专人负责泔水收集、调运、处理等工作,严禁将泔水转运到生猪养殖场(户)。对各餐饮服务单位、企事业单位、驻县条管单位食堂向生猪养殖场(户)提供泔水的行为,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予以停业整顿并严厉处罚。
三、农业、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,在所有出入疫区路口设立临时检查消毒关卡,禁止所有生猪、易感动物及产品运入或流出疫区,发现违规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的,立即扣押,做无害化处理。暂停县域内生猪向外调运,在疫情解除后,经县农业局批准后方可恢复流通。
四、各乡镇、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非洲猪瘟疫病防控知识,增强广大群众防范意识。要密切